國際貨代港口運輸又有批裝運和轉運之分,選擇分批裝運和轉運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轉運,往往是出口銷售合同中交貨條款的重要內容,而且需要在磋商交易時就明確,采用國際多式聯合運輸時,則必須允許轉運。一般來說,允許分批和轉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明確規(guī)定分期數量者除外)。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guī)定,除非信用證作相反規(guī)定,否則可準許分批裝運和轉運。但銷售合同中如對分批和轉運不作規(guī)定,按國外法律,則不等于可以分批裝運和轉運。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除非買方堅持,原則上均應爭取在銷售合同中訂入“允許分批和轉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的分批裝運和轉運條款通常與裝運時間結合起來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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